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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障债权,您还可以提起代位权之诉!
  • 发布时间:2020-05-31 浏览次数:1509次 作者:舟济律师事务所

    案例:


    张某诉蒋某、桥都公司民间借贷一案,经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审理作出生效法律文书,两被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张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阶段张某提供财产线索,要求法院执行桥都公司在汇升房地产公司的应收工程款,执行过程中汇升房地产公司与桥都公司恶意串通,拒不协助履行法院的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产,执行程序难以继续推进,法院遂终止本次执行。


    在自己的合法权益未得到实现的情况下,张某一纸诉状将汇升房地产公司诉至法院,提起代位权之诉。最终法院判决支持张某的诉讼请求,汇升房地产公司在77万元限额内向张某履行支付义务。


    代位权诉讼作为一种有效的债的保全措施,即:"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具体到本案是桥都公司怠于行使其对汇升房地产公司的债权,给债权人张某造成了损害,张某以自己的名义代为行使桥都公司对汇升房地产公司的债权。


    通过上述案例可知,当债务人享有对次债务人的合法到期债权,并怠于行使,且与次债务人恶意串通,躲避债务履行时,债权人可以通过代位权诉讼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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