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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夫妻共同债务:他借的钱,为什么我来还?
  • 发布时间:2020-12-25 浏览次数:1151次 作者:舟济律师事务所

    生活中存在很多夫妻一方瞒着对方借钱的情况,当债权人要求还钱的时候,此时夫妻另一方才知晓借钱的事实,那么他(她)是否应当还钱呢?



    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对夫妻共同债务作出了明确规定。

    夫妻共债共签

    《民法典》出台以前,夫妻共债共签已经存在,商业银行办理房屋贷款业务时,要求夫妻双方共同到场签字。夫妻一方无法到场的,提交公证的授权委托书。此举看似麻烦,但是可以保障债权人利益,减少后续问题。《民法典》出台后,明确规定夫妻共债共签制度。《民法典》第1064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共债共签制度不仅可以保障夫妻一方知情权,也可以降低债权人维权风险。无论借款金额多高、借款用途如何、是否用于日常生活等,只要夫妻双方共同签字,就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

     

    共债共签之外的共同债务

    共债共签是夫妻共同债务形式的一种,以下几种情形,虽然只有一方签字,但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一)事后追认

    《民法典》第1064条规定: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事后追认包括多种情形:一是夫妻另一方通过微信、QQ、短信等方式对借款表示同意;二是夫妻另一方用名下财产担保;三是借款转到夫妻另一方账户,夫妻另一方知道后,未表示反对;四是夫妻另一方主动还款。事后追认是达成共同意思表示的一种方式,一旦发生事后追认,其应当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二)日常生活

    《民法典》第1064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关于“日常生活”的判断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同的人具有不同的消费水平。家庭的必要开支必然属于日常生活,例如:衣食住行、教育、医疗、赡养、抚养等情形属于日常生活。但是,并非无条件判断日常生活,是否属于日常生活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阐释。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夫妻职业、收入、资产等情况确定是否属于夫妻共同生活。此时存在另一种情形,虽然夫妻一方所负债务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但是只要债权人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三)共同生产经营

    夫妻共同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两个重要方面:一是债权人负有证明责任;二是夫妻一方所负的债务用于共同生产经营。《民法典》第1064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是否属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主要看是否夫妻共同决策、共同管理、收益共享等方面。

     

    “共债共签”可以减少夫妻与债权人之间的麻烦,降低债权人维权风险。但是没有共同签字的债务也可能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无论夫妻,抑或债权人均应做好风险规划,即维护家庭和谐,又保障债权人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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